来源:法制日报 更新时间:2017-01-16 09:14 作者:邢东伟 翟小功 责任编辑:
检察官丢掉“拐杖”挑“大梁”
海南检察机关司法改革两周年回头看
□本报记者 邢东伟
□本报见习记者 翟小功
过去,吴树青是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民行科科长,因忙于行政事务和审批案件等原因,很少直接办理案件。现在,吴树青成为“大部制”后诉讼监督局一名普通检察官。
吴树青这种角色的转变,从2015年就开始了。作为全国首批7个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份之一,海南检察机关于2015年1月全面启动司法体制改革,首先在海口市秀英区、三亚市城郊、万宁等5个基层院试行办案责任制和内设机构整合“大部制”改革。同年6月,全省三级检察院同步推开司法责任制改革。
两年来,海南省检察机关司法改革带来哪些变化?基层检察官对司法改革有哪些心声?近日,《法制日报》记者走进3家试点基层检察院实地探访。
大部制破除“庙多方丈多”
2015年司法改革之前,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有内设机构17个,两个派驻乡镇检察室,部门领导(含部门副职)加上院领导共46人,占全院干警的56.8%。
万宁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钟文对记者说:“原有内设机构过多,可谓‘庙多方丈多但和尚少’,导致大家各自照顾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一些工作相互扯皮,效率不高。如果把这次司法改革看成是建一座大厦,内设机构改革就是打地基、搭框架,不痛下决心打破内部藩篱,员额制和责任制很难走下去。”
从2015年4月开始,万宁检察院实行“大部制”,将17个内设机构重新整合为“5局1部”,在6大部门中各配1名办案、管理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作为负责人,原先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不再行使管理职权,成为普通办案检察官。
从万宁检察院原控告申诉检察科科长转变为诉讼监督局的检察官后,朱学成从原来案件审批、日常管理等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全身心投入办案。
目前,海南省基层院内设机构数量由原来的平均14.7个减少到平均7.8个,内设机构总数下降到173个,减少47%,全省检察院内设机构整体精简41%。2016年12月,海南省检察院出台方案,明确规定全省基层院内设机构数量和名称。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许玉民说,改革后,检察官的“官帽”脱下来了,机构更加精简,办案过程去行政化。原来的“行政官”回归“检察官”,突出了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处长、科长的行政权虽然没有了,但办案权力和检察官职级晋升渠道却得到拓展,检察官的司法属性得以回归。
丢掉“拐杖”责任心更强
三亚市城郊检察院侦查监督局检察官丁晓梅感到,“身上的担子重了,责任更大了”。以前是集体讨论、集体负责,到头来,谁都不负责。实行司法责任制后,“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压力和责任明显增加。
丁晓梅是海南省首批796名入员额检察官之一,司法改革前是城郊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助理检察员。以前接到案件任务,她会先提出初步意见形成文书报科长,由科长审批上报主管副检察长,交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方能最终拍板。
习惯于这种三级审批办案流程,很多中青年检察官养成对上级的把关依赖,总认为即使办案中有些瑕疵,也有领导“托底”。
赋予检察官一定范围内案件决定权后,改变了三级审批模式。检察官独立行使办案权,减少了请示、汇报、逐级审批等中间环节,留出更多时间全身心研究核实证据、适用法律。
丁晓梅现在往文书上签下自己姓名时的感受和以前完全不同。没有了“拐杖”,独立办案并终身负责,不能再指望领导,出了问题没法向上推,倒逼检察官不得不对每个案子都尽心尽力、认真负责,生怕出错。
海口市秀英区检察院检察长傅铮深有感触地说:“实行司法责任制后,检察官对所办的每一起案件更加尽心尽责了。”
据介绍,为更好地发挥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秀英区检察院以入额检察官为核心,搭建新型办案组织。目前,全院形成以独任检察官办案组为常态,检察官办案组、专业化办案组为辅助的工作格局。
据统计,改革以来,海南省入额检察官独立决定审查逮捕案件9782件,独立决定审查起诉11657件。
检察官有权但不能任性
2017年元旦后,万宁市检察院检察官陈道儒遇到一个非法持枪案件,在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逮捕上,他有些举棋不定,最终决定不予逮捕。
向分管副检察长报告后,副检察长认为,犯罪嫌疑人在公共场合持枪,性质恶劣,人身危险性大,提出应当予以逮捕的核阅意见。陈道儒再次认真研究案情后,采纳了这一意见。这得益于核阅制度的建立。
据了解,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检察官司法办案的核阅制度,是指对检察官决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业务部门负责人通过核阅检察官作出的决定性或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文书,实施内部监督。
许玉民说:“减少案件审批环节不等于对执法办案弱化监督把关。放权给检察官,并不意味着当甩手掌柜,而是要通过强化权力行使的内外部监督制约和办案质量的全过程管控,防止检察官擅权、滥权。”
海南省检察院在基层院试点和充分听取全省各级检察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海南省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司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司法责任的界定、类型和追责程序等进行系统规定,真正做到“有权就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追责、违法必追究”。
傅铮说,各试点检察院分别制定相关文件,划分检察长、检委会和检察官权限,俗称“权力清单”,严格界定检察官的职责权限。
据三亚市城郊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华芳介绍,除了建立检察官权限清单配套制度,他们还构建了案件质量把控体系,落实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承办机制。尤其是分管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通过专项检查、抽查案件、听取案件汇报等方式,加强对检察官司法办案的监督。
张华芳说:“一线办案检察官总体比较年轻,学历高、法学底子较好,但司法实践阅历相对缺乏,为此我们推行了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类似于医院的专家会诊,共同讨论疑难复杂案件,为办案检察官办案提供有益参考。2015年以来,我们共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150余次。”
秀英区检察政治监察部主任王春霞认为,实现检察权科学配置、合理运行以及互补与制约,将确保司法责任制平稳起步、良性发展,进一步推动建立行之有效的司法规范制度体系,是司法本质和司法规律的理性回归。
本报海口1月12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