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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新无线电管理条例明确民航工作职责权限

来源:中国新闻网  更新时间:2016-11-30 17:16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

 

资料图。中新社发 王东明 摄

中新网11月30日电据民航局网站消息,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民航无线电管理工作的职责权限,实现了由原来的委托改为法律授权,细化了对保护航空电磁环境的规定。

11月29日,工信部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对《条例》出台后的宣贯工作进行安排。民航局空管办主要负责人发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无线电新技术、新业务、新设备广泛应用于各行业领域,在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别在民用航空领域,无线电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它是确保民航飞行安全,促进行业经济效益,保持行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对民航业发展意义重大。此次《条例》修订是推进无线电管理能力和管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成果,也是我国无线电事业发展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

《条例》对民航无线电管理工作的职责权限做出更明确的界定:一是授权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实施许可。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务院规定的部门职权和《条例》规定,管理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本系统(行业)使用的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二是授权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核发民用航空器制式电台执照,指配电台识别码。

在航空电磁环境方面,《条例》细化了《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为维护良好的航空电磁环境,提供了具有建设性及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根据《条例》,建设机场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工作选址前对其选址进行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在已建机场周边区域不得新建阻断无线电信号传输的高大建筑、设施,不得设置、使用干扰其正常使用的设施、设备,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对航空器等专用的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与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提出了特别保护要求,任何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不得对其产生有害干扰。

根据《条例》规定、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要求,民航局将在三个方面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一要宣传教育,扩大影响。加强公众遵守无线电管理法规意识,提高民航内部从事无线电有关工作人员安全使用航空无线电频率的意识。

二要积极合作,形成合力。民航局将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组织修订《中国民航无线电管理规定》;出台《民用机场与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测试规范》技术标准;配合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完成对全国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的划设,并向社会公布,共同做好航空电磁环境维护工作。

三是加强监管,强化管理。对影响航空电磁安全环境的隐患,做到及时发现,早督促早整改,确保民航无线电管理工作健康有序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于1993年颁布实施,为无线电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在促进无线电频率合理开发利用,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此次最新修订的《条例》共9章85条,对无线电频率管理、无线电台站管理、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无线电监测和电波秩序维护、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为保障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无线电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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