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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云南网  更新时间:2016-10-25 17:21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

 

云南网讯云南省人民政府网站10月25日发布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对巡游车、网约车、私人小客车合乘等提出了具体的改革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精神,全面深化我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正确处理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以方便人民群众出行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城市人民政府的自主权和创造性,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不断优化城市交通结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作用,全面深化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提升监管能力,改善服务质量,促进巡游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约车发展;坚持依法依规,促进新老业态融合发展,构建多层次、差异化的运输服务供给体系,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二、主要任务

出租汽车主要包括巡游车和网约车等形式,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和出租汽车的不同定位,结合大中小城市特点、社会公众出行需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道路资源承载能力、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城市交通拥堵情况、环境保护等因素,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不断完善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指标体系和动态监测调整机制,鼓励、支持出租汽车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辆。

(一)深化巡游车改革

1.科学调控运力规模。合理把握巡游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有效解决出租汽车运力不足的问题,促进出租汽车运力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并逐步实现运力规模的市场调节。(城市人民政府负责)

2.取消经营权有偿使用。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不得新出台经营权有偿使用政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科学制定过渡方案,合理确定经营期限,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城市人民政府负责)

3.实行经营权期限制管理。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管理,经营期限不超过8年。对既有出租汽车,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科学的过渡方案,可采取重新签订经营权使用协议等措施,实现平稳过渡。出租汽车经营期限届满后,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配置。(城市人民政府负责)

4.规范经营管理模式。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照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要组织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现有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过高的要降低。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承包人收取高额抵押金,现有抵押金过高的要降低,抵押金的利息等收益要归还承包人,也可用保函的方式替代抵押金。(城市人民政府负责)

5.清理经营权归属。逐步清理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归属。个体经营者取得经营权的,逐步实行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三证合一管理。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城市人民政府负责)

6.完善价格形成机制。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定期对市场供求情况、主要运营指标、企业经营成本、驾驶员收入水平等情况加强监测和分析,建立出租汽车运价评估、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运价水平和结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交通运输厅、物价局指导)

(二)规范网约车管理

1.实现平稳过渡。要督促网约车平台企业严格按照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及有关标准和要求,制定具体措施,确保于2016年11月1日前,对已接入平台的车辆和驾驶员完成清理整改,实现平稳过渡。(城市人民政府负责)

2.完善市场调节机制。网约车运力规模实行市场调节,城市人民政府可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市道路通行条件、城市公交发展水平、巡游车运力规模、市民出行需求等因素,探索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节机制,有序发展网约车。(城市人民政府负责)

3.规范准入管理。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企业,应在本省注册,并在经营所在地具有服务机构及相应的服务能力,获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合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网信等有关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后,向城市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车辆的具体性能指标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通信管理局指导)

4.加强价格行为监管。网约车运价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网约车价格行为的监管,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制定政府指导价。(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交通运输厅、物价局指导)

5.加强网约车服务监管。网约车要有明显的运营标识,具体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要针对跨区域运输的网约车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确保运营安全。要按照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加强对网约车异地驻点经营、网络信息安全、平台企业劳动关系、网络支付结算行为、依法纳税、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各种经营活动的监管,依法查处网约车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地税局、工商局、物价局、网信办,省国税局、通信管理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指导)

6.落实平台责任。网约车平台企业必须承担承运人、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等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等,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网约车平台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组织运营车辆、确定服务价格、制定服务标准、驾驶员管理和服务监督等网约车经营活动管理。线上要加强对网约车经营全过程的动态监管,确保驾驶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实行非现金支付结算。线下要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有关保险。网约车平台企业要将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工商局、物价局,省通信管理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配合)

7.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在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安全事故、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等事件的,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自车辆登记之日起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城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

1.明确定位。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并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应当遵循“公益合乘优先、民间互助自愿、维护合法权益、规范合乘行为、严禁非法营运”的原则。(城市人民政府负责)

2.规范发展。私人小客车合乘对于提高交通资源利用,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减少环境污染,具有积极意义。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并规范在通勤、节假日等时段私人小客车合乘的发展。(城市人民政府负责)

3.加强管理。城市人民政府要在科学界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与营业性运输业务边界的基础上,作出相应规定,规范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坚决打击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非法营运的行为。(城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优化市场环境

1.完善配套服务设施。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快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候客泊位(停靠点)、加气站、充(换)电站等配套服务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切实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机场、火车站、二级以上汽车客运站、码头、商场、医院、学校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划定巡游车候客区域,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更好地满足乘客便捷出行的需求。加快推进城市公交一卡通在出租汽车上的应用。(城市人民政府负责)

2.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和完善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打击非法营运工作机制,加强联合执法,加大非法营运惩处力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等出租汽车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宣传教育,公开举报电话,切实保护乘客合法权益。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汽车市场运行情况的监测,加强市场巡查,落实明码标价制度要求,依法打击巡游车不计价收费,网约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串通涨价或垄断价格的行为。工商部门要依法打击网约车平台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城市人民政府负责)

3.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规范出租汽车行业合法用工,出租汽车企业、网约车平台企业要依法与实行员工制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指导出租汽车行业协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切实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及网约车平台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指导。出租汽车企业应加强对驾驶员法治、职业道德、业务技能、文明礼仪、安全和治安防范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引导出租汽车驾驶员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依法营运、规范服务、文明从业。出租汽车企业应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工会组织的重要作用,广泛开展关爱驾驶员活动,努力创建出租汽车行业和谐劳动关系。(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省总工会指导)

4.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体系。把驾驶员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情况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工商局配合)

5.提升市场监管水平。建立联合监督执法机制,搭建信息化监管平台,构建精准化、全程化的监管体系,不断提高对巡游车的动态监管能力,强化对网约车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和全过程监管。进一步提高行业监管透明度,定期公开出租汽车经营主体、数量、经营权取得方式及变更等信息,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发布。加强出租汽车安全管理,建立科学、合理、具体的出租汽车安全防护措施,切实维护乘客和驾驶员的人身安全。(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工商局、法制办、通信管理局指导)

6.推动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巡游车经营者、网约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指导)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宣传、维稳、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监、法制、物价等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明确具体的改革目标和工作措施,加强对深化出租汽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加快推动出租汽车改革攻坚,确保与省级各项改革工作同步推进。可结合实际设置一定期限的过渡期,实现出租汽车改革各项政策平稳落地。

(二)维护社会稳定。城市人民政府既是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也是维稳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清醒地认识到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坚决贯彻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确保改革顺利推进。要切实加强矛盾隐患化解排查,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建立预警机制,积极作为,切实维护社会秩序和行业稳定。

(三)加强舆论宣传。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加强舆论引导,强化社会沟通,做好政策解读,传递改革声音,回应群众关切,引导各方预期,充分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四)加强督查考核。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协调解决出租汽车改革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改革工作顺利推进。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考核问责机制,加强对重点工作任务的督查督办力度,把改革措施落准落细落实,推动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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