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阳新闻

公共视频如何规范管理

来源:云南日报  更新时间:2016-10-14 17:32  作者:李承韩  责任编辑:

 

美编 张维麟 画

话题

近日,第十二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对我省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范围、联网共享、维护要求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今后我省公共视频系统管理将有法可依。

发展滞后 公共视频急需规范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场所、区域及重点部位进行视频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处理和存储的系统。

省法制办行政立法处副调研员邵欣介绍,我省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十分重视。截至2015年10月,全省已初步建成公共视频系统监控网络,共布建约40余万个摄像头,其中由财政投资、公安机关负责建设的约7万个,社会其他单位建设的约33万个,在维护公共安全、打击违法犯罪、社会治安管理、处置突发事件、提供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形势的发展,系统的深度应用,我省公共视频系统建设、联网应用和管理中逐步显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邵欣介绍,一方面,我省的系统建设缺乏统一规划,存在大量应建而未建的区域、部位;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职责不清,在一些区域出现监控盲区和盲点,导致防范缺失;且公共视频系统多头建设,自成体系,缺乏统一标准,致使信息无法整合共享,浪费投资,重复建设。另一方面,公共视频系统的安装范围和禁止安装范围,缺乏明确、规范的制度规定;对公共视频系统的应用、维护和管理不够规范,一些单位存在重建设、轻维护,重应用、轻管理的问题,影响系统的正常运行;同时,视频图像信息在采集、传输、使用过程中缺乏有效监管,侵犯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问题也比较突出。总体看来,缺乏相应规划、建设、联网应用和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据,成为我省当前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的最大阻碍。

“制定《云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规范公共视频系统建设和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提高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显得十分必要。”邵欣说。

细化规定 明确职能职责范围

《云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规定》共28条,就解决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联网应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和建设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系统工作的领导,将系统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和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公安机关则负责社会公共区域的公共视频系统规划、建设、联网整合工作以及对社会公共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系统建设管理进行监督指导的职能职责;卫生计生、教育、民航、金融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公共视频系统的规划、建设、联网整合。

针对建设范围和禁建范围不明确的问题,《规定》这次明确了公共视频系统的建设范围。一是由公安机关负责的社会公共区域,即城市和乡村的结合部、主要道路、重要交通路口、公共区域重点部位、主要出入口、出入国境的通道、便道、小道和渡口、国境线主要路段;二是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的社会公共区域以外涉及公共安全的林区、住宅小区、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医院、学校等十三类单位、场所、区域。值得一提的是,《规定》中还特别明确了禁止安装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范围,包括旅馆客房、娱乐场所包房、集体宿舍、选举箱、投票点等可能泄漏个人隐私的场所和范围都明确要求禁止安装监控。

其次,针对我省公共视频系统建设统筹规划不到位、联网共享不规范等问题,以及尚未建立起信息高度互联共享的跨部门、跨地区联动机制,难以发挥公共视频系统整体效能的情况,《规定》提出: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对政府出资建设的公共视频系统进行联网整合,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共享,通过建立省、州(市)、县(市、区)三级视频图像共享平台,分级有效整合各类视频图像资源;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则应将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公共视频系统与公安机关建设的三级视频图像共享平台联网对接;且在一定条件下公安机关可以无偿接入或者直接使用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视频系统。

“公共视频系统不仅是一个动态治安监控系统,而且通过这一系统,可以建立起信息高度互联共享的跨部门、跨地区联动机制,对各类影响城市管理的行为综合施策,从而大大提高城市公共管理和服务的质量与效率,提升政府行政效能。”邵欣说。

精确管理 保障合法隐私权利

实施公共视频系统建设,对公共场所、要害部位和重点区域实施严密监控,无疑是新时期有效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提高新常态下城市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但它也是一把“双刃剑”,如果管理建设不得当,就会侵害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针对公共视频图像信息被滥用,侵害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如何既确保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被泄漏传播,又保障单位和个人可以合法使用视频图像信息,实现维护公共利益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成为此次《规定》实施的重点之一。

因此,《规定》明确了禁止安装公共视频系统的场所和部位,并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特殊领域公共视频系统的建设,提出了建立安全准入机制的要求。同时还对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作出限制性的授权规定,即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使用系统信息,系统管理者或者使用单位应当给予帮助;使用方式仅限“查阅”,不包括“复制”、“调取”;查阅目的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查阅的信息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外的系统信息。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公共属性,从本质上就确立了系统信息的功能:应该服务于其他单位和个人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整体上看来,《规定》的要求既保障了公众隐私权、知情权等合法权利和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不被泄漏,也能有效预防和震慑违法犯罪行为,提高了新常态下城市管理水平。

云南日报记者 李承韩

【即时跟评】

杜绝制度踩空应是关键

余国鹏

《云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出台,确实提出了很多更新更细更符合实际的管理细则,如明确了建设范围和禁建范围,提出了建立安全准入机制的要求等。但美则美矣,如何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问责机制,确保规定不打折扣地落到实处,或许才是抓好落实的关键所在。

近年来,因个人信息在公共机构或组织泄露而发生的犯罪案件颇多,前段时间徐玉玉、段金可等人的悲剧在整个社会掀起了对于个人信息安全的讨论热潮,尽管公共视频图像信息被违法使用的问题至今没有大范围爆发,但不能不引起警醒。其实,对于普通居民来说,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的安全无非就是两样:自己需要使用的时候能用得着;自己不需要使用的时候能保证安全,不被其他单位和个人违规盗用。这点要求虽然听起来“简单”,但要确保实现,背后牵涉的却是方方面面的工作。

事实上,在实际生活中,一些责任单位和部门之间往往是缺乏有效合作的,甚至,推诿、扯皮、包庇才是常态。笔者的一个朋友将电动车停在自家小区一个监控摄像头的区域范围内,但电动车还是被盗了,事后找物业调监控,才发现这个摄像头在多年前就坏了,至今未修复。小区监控可以说是住户居民一道重要的安全“防护墙”,事情无论大小,其视频影像数据完全可以作为最有力的现场证据。而现在,这堵墙居然形同虚设,居民需要使用视频数据的时候却被告知“没有”,这对企业性质的物业公司当然应该谴责、举报,但相关管理部门的失职却是最应该追究的。

有法可依,更应该有法必依。《规定》出台的初衷是为了提升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杜绝机制踩空,考验着相关责任部门的管理智慧、执行能力。在施行规定的过程中,应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好监督问责机制,“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有规定必须为”,让一系列新举措拳拳到肉,真正起到解决种种问题和弊病的作用。此外,还应加强对《规定》的宣传普及,让广大群众真正了解、使用法规,打通责任单位和群众之间的沟通渠道,双向发力,共同助力制度的顺利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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