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青年报 更新时间:2016-05-13 08:57 作者:李铁柱 责任编辑:
在一审过去近半年后,曾经引起广泛关注的“公安局纪委书记装GPS跟踪区委书记”案有了新进展。近日,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公安局纪委书记装GPS跟踪区委书记
2015年7月21日,49岁的郑绍鑫站在了汕头市濠江区法院的被告席上。在此之前,他的身份是原广东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纪委书记。
他接受审判的原因是曾将通常用来防止私家车被窃的GPS定位设备,装到了潮阳区区委书记陈新造的超标套牌车上,以锁定后者出入“高档消费场所”的情况,尾随拍照并上网举报。同时被起诉的,还有郑绍鑫的司机周厚武以及提供设备的李宾云。
一审判决书显示,2014年3月份的一天,郑绍鑫向李宾云借用了一部GPS便携数据终端,并将其安装到时任潮阳区委书记陈新造使用的丰田公务车底盘下,对陈新造进行定位跟踪。4月19日中午,郑绍鑫根据GPS定位跟踪,发现陈新造的公务车停在汕头市韩江路的陶轩酒家处,他便让周厚武驾车带着他来到这个地方,随后使用手机对陈新造及其同行人员离开酒家的情况进行拍照和录像。
当年5月,郑绍鑫将他本人书写的一份关于“陈新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超标使用公务车、出入高档酒楼”等内容的材料,以及相关视频截图交给周厚武,并让其发上网。
一位公安分局纪委书记用GPS定位的方式,跟踪另一个区的区委书记,并进行网上举报,这种极其少见的方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坊间关于郑绍鑫和陈新造是否有私人恩怨的猜测。
对于郑绍鑫为何会使用如此“出格”的方式进行举报,郑绍鑫的辩护律师、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彭逸轩曾经反复问过郑,是否跟陈新造有私人恩怨,但郑绍鑫的答案一直都是“举报他不需要个人恩怨”。
轰动的“举报”
郑绍鑫的举动不但引发了巨大的舆论关注,也在当地激起了波澜。
首当其冲的是陈新造本人。陈新造的陈述及自述材料显示,郑绍鑫等人在他使用的公务车上安装GPS终端并进行跟踪窃听,“严重影响到潮阳区委、区政府的政治形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同时他本人的身体健康也受到损害”。陈新造妻子则称,郑绍鑫等人的行为“给陈新造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
一审判决书相关证人证言显示,郑绍鑫的行为也给当地造成了一系列影响,对潮阳区重点项目落户、招商引资工作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有10多个项目受此事件影响,“部分来潮阳区投资的项目被延迟或者搁置”。
而对于郑绍鑫举报 “陈新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超标使用公务车、出入高档酒楼”的情况,汕头市潮阳区委办公室出具的补充情况称,根据汕头市纪委的调查结论,陈新造在汕头市陶轩酒家的消费行为,不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情况。因为原来的公车在进行检修,办公室临时将丰田汉兰达公务车安排给陈新造使用,并向交警借了一副车牌装到丰田车上。
一审获刑6年 二审发回重审
2015年12月,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对郑绍鑫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郑绍鑫、李宾云、周厚武违反国家安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已构成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
此外,郑绍鑫被认定的还有另外一项罪名――受贿罪。一审判决认为,2004年5月~2006年8月,郑绍鑫担任陇田派出所指导员,负责陇田派出所换发陇田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2005年年底,二友照相馆经营者为了能取得为村民采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片的资格,遂向郑绍鑫提出按每人5元的比例给其回扣,郑绍鑫共受贿8.4万元。
据此,法院以郑绍鑫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万元;犯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总和刑期7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万元。李宾云、周厚武两人免予刑事处罚。
对于法院认定的这两项罪名,彭逸轩表示郑绍鑫都不认可,他因此提出上诉。
时隔一审宣判近半年之后,近日,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裁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濠江区法院重审。
北青报记者查询发现,陈新造目前仍然担任潮阳区区委书记。
本版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
供图/视觉中国
对话
被告律师:对GPS是否算窃听器材有疑问
北青报:最近您见没见到过郑绍鑫?
彭逸轩(被告律师):没有见到,裁定发回之后还没来得及去,再过两三个星期后我计划去一次汕头,见一次他。
北青报:案件已经很长时间了,郑绍鑫为什么会采取这种行为进行举报?
彭逸轩:这个问题我问过他多次。他说他跟陈新造并不熟,没有私人恩怨,他举报就是因为响应中央八项规定的号召。
北青报:现在案件发回重审了,裁定书说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您怎么看?
彭逸轩:这个案子里一个是非法使用窃听器材的问题,虽然涉案器材有远程聆听功能。但直到现在也没有证据证明郑绍鑫启用过这个功能,郑绍鑫是持有行为,并没有使用行为。还有一个是关于郑绍鑫使用的GPS终端到底算不算窃听器材,这个我们是有疑问的,这个定位终端的销售是公开、合法的,我们认为不属于窃听器材。
北青报:一审判决多次提到郑绍鑫的行为给潮阳区造成了很多后果,这个问题您怎么看?
彭逸轩:在一审的时候我就提过,这些影响都是他们自己认为的,不能因为郑绍鑫举报了区委书记,就认为他的举报行为引发了政府形象下降、经济投资环境恶化。另外,也不能把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行为和举报行为混为一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