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江苏网 更新时间:2016-05-10 17:16 作者:叶真 责任编辑:
5月9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做出决定,对南京“宝马车撞人”案被告人王季进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重新鉴定。
2015年6月20日,王季进驾驶的宝马车以195km/小时的速度超速行驶,拦腰撞断一辆马自达后,又与另外两车相撞,导致两人当场死亡、一人受伤、多车受损。
当天被抓获带至派出所后,由于王季进情绪十分激动,大声喊叫,用头撞墙,并试图咬民警和特勤人员。出于安全需要,警方为嫌疑人王季进戴上头盔,将其双手反铐,并用约束带控制其双腿。他的反常行为引发了多种猜测。
2015年9月6日晚,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官方微博@南京交警发布了6月20日南京“宝马车撞人案”中,宝马车司机王某的精神状态司法鉴定结果。结果称,王某“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近日,案件有了最新进展。公诉机关以被告人王季进涉嫌交通肇事罪公诉到法院。法院受案后,被害人近亲属对案发后侦查机关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结论不服,向法院申请对王季进作案时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予以重新鉴定。
秦淮区法院依法受理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申请。负责审理此案的合议庭专门开庭前会议,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王季进的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听取了各方对管辖、回避、证据展示、非法证据排除等相关程序性问题的意见。会后,合议庭认真进行了评议,决定并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被告人王季进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重新鉴定。(记者 叶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