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京华时报 更新时间:2015-12-17 15:03 作者:黄海蕾 责任编辑:
昨天(16日),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北京市国家行政机关向监察机关报送涉嫌违反行政纪律问题线索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不支持部门之间配合工作、干扰行政执法、违规设行政审批事项、推诿扯皮吃拿卡要等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11种行为,行政机关无权处理的应报送监察机关。
《办法》约束的主要人群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2006年,北京市曾发布《北京市行政执法机关向监察机关移送涉嫌违反行政纪律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针对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案件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本《办法》涉及北京市全部的国家行政机关,并且明确了11种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根据要求,《办法》发布后即日实施,《通知》将同时废止。
>>链接
以下行政违纪可报送监察机关
在生态文明建设、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等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的;
对政府确定的部门之间应依法依规相互支持配合的事项,不予支持配合的;
不按照行政执法职责权限和依据,或者违反行政执法程序开展执法工作的;
不配合甚至干扰、阻碍正常行政执法工作的;
不执行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违规设定行政审批事项,以及对已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变相审批,或者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审批的;
存在工作态度恶劣以及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庸懒散拖、吃拿卡要等为官不为、为官乱为问题的;
违反政府采购、招投标、专项资金管理等财经纪律的等行为。(记者黄海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