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日报 更新时间:2015-08-18 16:17 作者:阮占江 通讯员章雪 责任编辑:
与银行工作人员勾结,用购酒存款贴息为诱饵,骗取酒鬼酒公司信任,然后采取盗盖印章手段,将公司一亿元存款非法转出并占有。8月18日上午9点,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酒鬼酒公司亿元资金被诈骗案。
2014年1月27日,上市公司酒鬼酒发布公告称:2013年11月29日,公司子公司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分行华丰路支行开立了户名为“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的活期结算账户,其后共计存入1亿元人民币存款。
据账户变动明细显示,在2013年12月10日、12月11日,一名嫌疑人在供销公司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先后向前述账户存现200元、300元,并于2013年12月11日通过上述支行柜台转取了供销公司的3500万元存款。次日,同一嫌疑人又向该账户存现500元,同时又通过同一支行柜台转取了3500万元存款;同年12月13日,同一嫌疑人还将供销公司的3000万元存款汇出。供销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分行华丰路支行的账户余额仅剩1176.03元。
公告中,酒鬼酒公司称,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受理并正在进行侦查。此案经媒体报道后,立即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寿满江、罗光、陈沛铭、唐红星、郭贤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银行工作人员勾结,用购酒存款贴息为诱饵,骗取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信任,然后采取盗盖印章手段,将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一亿元存款非法转出并占有;被告人方振身为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华丰路支行行长,明知寿满江、罗光等人使用不法手段骗取客户存款,为获取个人利益,积极出谋划策,利用自己职权提供帮助。
公诉机关认为,6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6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寿满江、罗光、陈沛铭共谋、策划并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方振利用职权提供帮助,对购买《结算业务申请书》转款起了决定性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唐红星参与共谋并积极实施转款行为,被告人郭贤斌从中牵线搭桥并出谋划策,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寿满江、陈沛铭假释期满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
本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记者阮占江 通讯员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