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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阳新闻
来源:昭阳信息网 更新时间:2011-07-27 16:19 作者:官先哲 马玉郎 责任编辑:
7月26日上午九时,昭阳区首例醉驾案在区法院开庭审理。
昭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官先哲马玉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