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昭阳信息网 更新时间:2011-06-29 16:16 作者:杨瀚 责任编辑:
昭阳区的苟某,在明知是盗窃的赃物的情况下企图以较低价格买入后高价卖出,获取非法暴利。苟某虽未直接参与盗窃,但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2011年4月9日,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宗盗窃案,坐在被告人席上的除了实施盗窃行为的三人外,还有一位即是经营废品的收购人苟某。
据区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日、3日、6日,苟某以3960元价格将虎Ⅹ某、虎ⅩX、马某等人盗窃的价值1.4万多元的电瓶收购。
法院审理后认为,苟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受到刑事处罚。但考虑苟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不至于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据此,区法院判处苟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杨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