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昭阳信息网 更新时间:2011-06-20 15:10 作者:官先哲 责任编辑:
6月17日下午14时,昭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巡回审判庭在永丰镇集贸市场公开开庭审理杨某非法持有枪支一案,当庭判处杨某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处以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0年9月24日22时许,永丰镇元龙村民杨某因与本村村民钦某发生矛盾,逐手持一支火药枪和一把镰刀来到钦某家闹事。围观群众随即报案,永丰镇公安派出所立即出警,将杨某控制,当场缴获火药枪一支。后经鉴定机构鉴定,杨某持有的这支火药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填充物的自制枪支,发射的金属弹丸能致人死亡。
区法院审理后当庭认定,杨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填充物的自制枪支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杨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逐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宣判后,杨某当庭表示服判。
6月17日,正值永丰镇赶集的日子,区法院的法官会同永丰镇镇政府工作人员对旁听本案审理的赶集群众进行了现场普法宣传,并向大家发放了法制宣传资料,对一些群众的法律咨询进行了现场解答,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官先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