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阳新闻

高压线击伤下货人供电局、管理方与触电人均担责

来源:昭阳信息网  更新时间:2011-06-09 16:43  作者:官先哲  责任编辑:

 

近日,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依法判决供电局、用电方和触电人均担责任。

2010年8月15日,昭阳区人马某,跟随一货车到农村一货场下货。在搬运过程中,马某被车顶上方的高压输电线击伤,从4米左右的高处落下。随后马某被赶来的“120”急救车送到市一院治疗。马某出院后,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2011年1月将云南电网公司昭通供电局和货场所在地某办事处某社区居委会十三组起诉到区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27000余元。

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昭通供电局对高压输电线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排除,未尽到监管、维护职责,对马某触电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某社区居委会十三组是管理方,对马某触电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马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在高压线附近工作具有危险性,触电事故的发生,其自身也有过错,应减轻供电局和社区居委会十三组的责任。

区法院综合案件事实和各当事人导致损害原因大小,最后判决昭通供电局承担损失30%的责任;某社区居委会十三组承担损失10%的责任,而马某自己则承担损失30%的责任。

(官先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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