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昭阳信息网 更新时间:2011-01-14 15:57 作者:严格 责任编辑:
近日,旧圃派出所会同消防大队对旧圃加油站员工唐某,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场所吸烟的行为进行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为以后此类案件的办理树立了先例。
送拘留所
旧圃派出所民警和消防大队消防监督人员在对旧圃加油站油罐区检查时,发现一名男青年口中抽着一根香烟,从加油站办公楼走到油罐区内,并毫无顾忌的抽着烟在油罐区打手机。旧圃派出所民警和消防大队消防监督人员发现这个情况后,立即责令该青年熄灭香烟,并将该青年口头传唤至旧圃派出所询问。经询问,该男青年名叫唐某,男,汉族,27岁,系旧圃加油站员工,唐某陈述了其在旧圃加油站油罐区吸烟的违法事实。
旧圃派出所、消防大队领导和办案民警经讨论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加油站属于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场所,唐某在加油站内吸烟,危害了公共安全,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且唐某本人系加油站的员工,对加油站不能吸烟这样的规定应该熟知,明知而故犯,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唐某涉嫌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场所吸烟,应予以行政拘留处罚。经昭阳公安分局领导审批,处予唐某行政拘留三日,并送昭阳区行政拘留所执行。在行政拘留所内,唐某表示自己确实做错了,这是他应得的处罚,甘心情愿接受。
(严格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