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昭阳信息网 更新时间:2009-10-14 15:41 作者:昭 法 责任编辑:
2009年8月,邓某将属公务员身份的黄某诉讼到了法院。
邓某出具了借条后称,黄某为经营手机店,向其借款2万元,但经邓某多次催要,黄某均拒绝还款。
而属公务员身份的黄某却辨称,自己与邓某非亲非故,邓某何故会无息借款给自己?邓某称其借款2万元不是事实,要求法院驳回邓某诉讼。
庭审中,邓某还向法庭提交了黄某作抵押的一本房屋共有产权证,黄某承认了邓某提交的借条属于自己亲笔书写。但黄某认为借款之时,自己不在当地,借条上反应的日期不属于当时,为此黄某提交了请假条,火车票,医院诊断证明书等以证明写借条的时间不属于当时。
昭阳区法院审理后,于2009年9月11日进行了判决,法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应该偿还,黄某已认可借条的真实性,仅以书写时间作为抗辩主张不能推翻借款的事实,为此,判决黄某及时偿还邓某2万元借款。
(昭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