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昭阳信息网 更新时间:2009-10-14 15:31 作者:官先哲 责任编辑:
2009年2月10日,未成年人王某驾驶云C6ⅩⅩⅩ3东风小康微型车,邀约同案未成年人陈某、赵某到昭通城内玩耍,王某提出到昭通火车站以拉客为名,伺机抢劫车上旅客的财物,陈某、赵某均表示同意。当日凌晨,王某三人驾驶车辆在昭通火车站揽到刚从火车下来的李某等四乘客,然后拉着四人从昭通火车站驶出。当车行至昭阳区布嘎乡新街村国道213线处时,王某、陈某、赵某三未成年人对乘客李某四人进行抢劫,抢劫过程中,王某、赵某各持砍刀、西瓜刀对李某进行围砍,陈某则用身体遮挡住车辆牌照。因乘客李某奋力反抗,三人将乘客李某砍伤后,匆忙驾车离开现场。案发后,三名未成年劫犯被公安机关很快抓获。
2009年7月13日,昭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三未成年被告人犯抢劫罪,依法向昭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昭阳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认为,三名未成年被告人对于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物证、证人证言以及勘验检查也足以证明三人的犯罪事实。鉴于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陈某系在校学生,在实施抢劫过程中未参与殴打被害人,且赵某、陈某在犯罪过程中系从犯。但三名未成年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依法应追究三名未成年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遂作出判处王某、赵某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各四年,并各处罚金二千元;判处陈某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的判断。
(官先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