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昭阳信息网 更新时间:2009-10-14 15:30 作者:昭法 责任编辑:
2009年3月4日晚10时许,李兴忠驾驶着装载得有99.5件,共4975条红梅卷烟的大货车行驶至昭阳区学生路农机公司车场时,被昭阳区烟草专卖局烟草稽查大队执法人员查获。
据审理,查获的卷烟是方祥芬以23元一条的价格从四川宜宾购买后交由李兴忠拉到昭阳区进行出售的。
2009年9月23日,昭阳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裁判认为,方祥芬与李兴忠未经国家烟草管理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已构成了非法经营罪,二人系共同犯罪,李兴忠为从犯,方祥芬为主犯,但二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可依法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25条,26条,27条,64条之规定,判决方祥芬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决李兴忠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涉案卷烟4975条依法予以没收。
(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