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昭阳信息网 更新时间:2009-08-06 15:30 作者:官先哲 责任编辑:
近日,昭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一陈姓女子以身骗婚诈钱案,判处该女子犯诈骗罪,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04年农历2月的一天,被告人陈女接到何某(批捕在逃)从安徽省打来的电话,叫其找几个女的去安徽“放飞鸽”(骗婚)。几天后,陈女收到何某汇来的路费,便邀约何Ⅹ超(女,批捕在逃),何Ⅹ超又邀约李某(女,基本情况不明)一同去骗钱。同时,陈女向其丈夫提议同去安徽还可以多分一股帐(即分钱),而后四人乘车到安徽省旌德县许某家。经过商量决定,骗来的钱(介绍费)由陈女、李某、何Ⅹ超分得介绍费的一半,其余由介绍人得。后由许某介绍,找来当地村民熊Ⅹ富、王Ⅹ强、张Ⅹ华,以每个妇女15000元的价钱先后将陈女、李某、何Ⅹ超带走为妻,共骗走村民熊Ⅹ富等三人现金人民币41000元。一个月后,陈女、李某、何Ⅹ超分别找借口逃走。
2008年10月24日,除其余在逃外,陈女涉嫌诈骗罪被昭阳公安分局依法逮捕。2009年6月18日,区检察院向昭阳区人民法院指控陈女犯诈骗罪。
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伙同他人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陈女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官先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