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昭阳信息网 更新时间:2009-06-22 13:38 作者:官先哲 责任编辑:
昭阳区一李姓男子专抢单身女子提包一案,近日由昭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某犯抢夺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经昭阳区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伙同马(在逃)连续两次作案:10月10日,二人在昭阳区十五户中段由李某望风掩护,马某从单身女子李Ⅹ身后趁其不备将其提包抢走,抢得手机等物品;10月13日,李某又在昭阳区兴隆街中段,趁单身女子刘某不备将其提包抢走,抢得包内手机和现金103元等物品。
昭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昭阳区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官先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