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昭阳信息网 更新时间:2009-06-22 13:29 作者:官先哲 责任编辑:
近日,昭阳区法院审理判处了四男子绑架罪,分别判处10年至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每人并处罚金3000元。
徐某、朱某、宋某、刘某四人,均系云南省永善县人,出生于1979年到1989年期间,正值青春华年,四人却因勒索钱财,绑架他人,作茧自缚把自己送进了监狱。
2008年8月15日,徐某、朱某、宋某、刘某及一名被称为“小婆娘”的女子(在逃)经过预先谋划,让朱、宋二人以包车为名,将被害人陈某(驾驶员)从永善县骗到昭阳区。第二天下午,徐某、宋某、刘某三人事先埋伏于昭阳区北闸镇昭彝公路段,晚上9时被告人朱某、“小婆娘”将驾驶员陈某骗至该处,“小婆娘”欲引诱陈某与自己发生性关系时,四人当场对陈某进行殴打,并用尼龙绳将其捆绑,用枕头套将陈某头蒙上,然后将其转移到昭阳区布嘎乡大岩脚水库旁的松树林。8月17日,四被告人用陈某身份证办理了银行卡一张,并威逼陈某编造借口向其家里索要4万元打入该卡,后几人将陈某丢弃在贵州省威宁县境内,返回昭通分脏。
2008年8月19日至21日,四人先后落网,9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昭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四被告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四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其中,被告人徐某在曾犯盗窃罪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故昭阳区法院判决徐某犯绑架罪,处有其徒刑11年,朱某、宋某、刘某犯绑架罪,处有期徒刑10年,四人并处罚金三千元,并没收其作案工具。
(官先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