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昭阳信息网 更新时间:2009-05-25 15:23 作者:官先哲 责任编辑: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对其经营承包的土地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近日,昭阳区一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到昭阳区法院的司法保护。
原告杜女原系昭阳区永丰镇绿荫村民,在该村承包有土地,后与本区北闸镇一李姓男子结婚。为了婚后耕种土地方便,杜女将其在永丰镇承包的土地与昭阳区北闸镇邓子寨村的王某互换了承包地。2008年7月,杜女与李男婚后感情不和,无法继续生活在一起,于是协议离婚,解除了婚姻关系。虽然双方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协议分割,但李男一直耕种杜女换取的在北闸的承包地,拒绝返还。2009年5月,杜女一纸诉状将李男告到昭阳区法院主张其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昭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杜女为耕种方便,将其婚前已承包的土地与王某互换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不属于私人财产。原告杜女婚前承包的经营土地,在双方离婚协议中对其权属并未分割处理,杜女仍享有对其承包地的经营权。李男拒不返还原告承包地的行为侵犯了杜女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院逐做出由被告李男停止侵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返还属于杜女在北闸的土地的判决。
(官先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