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昭阳信息网 更新时间:2009-02-20 15:58 作者:昭鸣 责任编辑:
2008年12月,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决撤消了由昭阳区建设局颁发给第三人柯某的房产证,由此,李氏四兄妹诉讼的行政撤消一案取得胜诉。
法院审理认定,李氏四兄妹的母亲于2006年4月逝世,其父李寿某并非李氏四兄妹生父,李寿某仅与李氏四兄妹的母亲生育一子,于是李寿某及其生子便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李寿某的生子放弃了对房屋的继承,李寿某于是认为便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之后李寿某与柯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将房屋以近27万的价格卖给了柯某,双方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了新的房产证。李氏四兄妹知道养父将房屋背着四人转卖后,先请求撤消了公证,之后请求法院撤消颁发给柯某的产权证。
法院认为,房地产的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根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李寿某与逝世妻子的共有财产,因为没有死亡人的遗嘱,按照法律规定应由李寿某和五个子女共同共有,故李寿某没有征求李氏四兄妹的意见就转让房屋视为无效行为,建设局为柯某颁发换发新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撤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