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昭阳信息网 更新时间:2008-12-24 10:58 作者:王婧 责任编辑:
近日,区检察院向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一起因半夜醉酒伤人致死的故意伤害罪案件,令人反思。
经审查,2008年7月28日凌晨1时许,犯罪嫌疑人孔某喝醉酒之后高一脚低一脚地来到区珠泉路56号梦香缘发廊理发。在理发的过程中,百无聊懒的他转过头向周围看了看,看见正在旁边理发的陌生人黄某也在看他,双方于是就相互对视起来。醉意朦胧中的孔某感到对方是在用眼睛藐视他,心里越想越气、越看越火,于是与黄某发生了争执。在酒精的麻痹和刺激作用下,孔某产生了要收拾一下对方的念头,就打电话邀约朋友王某到发廊来帮助殴打黄某,在双方抓打过程中,孔某用随身携带的一把银灰色小刀捅了被害人黄某的右胸部一刀,随即孔、王二人又继续追打黄某至一个巷子里。黄某奋力挣脱逃跑至板板桥巷内,但因失血过多导致休克死亡。
据孔某在公安机关交待,自己与黄某并不认识,更别谈有什么仇恨,只因当时喝了太多的酒,在酒精的麻痹、刺激作用下才一时冲动把黄某伤害致死。孔某酒后失控,不仅使自己身陷囹圄,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葬送了自己一生的前途,更为受害人黄某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伤痛。笔者提醒,喝酒应适可而止。
(王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