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昭阳信息网 更新时间:2008-10-27 16:58 作者:昭鸣 责任编辑:
这是一起较为罕见的女性团伙犯罪案件,除了有少年参与犯罪外,尚有14岁以下少女参与,犯罪成员居住在昭通市各县区,纠集在昭阳区,以三个弱小女子为目标,多次对其实施暴力抢劫并迫使其卖淫。
身份
犯罪团伙中马某20岁,阮某19岁,赛某16岁(少年犯),黄某17岁(少年犯),四人分明为云南大关县,鲁甸县,昭阳区人,不同籍贯的四女均为小学文化农民,通过认识后,四女经常勾结在一起,出入于昭阳城区的各网吧。
施暴
受到该团伙侵害三个弱小的女子张某、黄某、荣某。2008年3月9日,四被告人伙同一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女孩常某(已教育放回家)到昭阳区明通路“阳光网吧”内将受害人张某、黄某、荣某叫出来借故对三人进行殴打,之后,又把三人胁迫到城郊外再次对三人进行施暴。
抢劫
在对受害人张某等三人施暴过程中,被告人马某等四人当场抢走受害人张某等人的现金600元,手机三部,MP3一个。尔后马某、阮某、赛某又将三受害人带到城区的南大街“农机招待所”509号房内,阮某又从受害人张某的提包内搜出现金2200元,三人均分了抢劫来的2800元。
“苦钱”
马某等三人均分了赃款后,并不满足,继续威逼张某等三人为她们“苦钱”(卖淫)。三人进行了分组。分头挟持已经遍体鳞伤的三个弱女子分别带到“白领宾馆”、“舒心招待所”、“农机招待所”住宿,直到次日,被警方抓获。
受审
2008年10月8日,昭阳区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后对马某等四人依法作处判决,昭阳区法院认为,四人以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三人以暴力胁迫他人卖淫的行为,构成了强迫卖淫罪,为此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六年,阮某有期徒刑六年,赛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黄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此,该犯罪团伙彻底覆灭。
(昭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