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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镇长将“工作经费”十五万元存入私人账户被认定为索贿

来源:昭阳信息网  更新时间:2008-10-27 11:55  作者:昭鸣  责任编辑:

 

2008年9月20日,昭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昭阳区旧圃镇女镇长周某受贿罪,昭阳区法院于2008年10月10日对周开秀受贿一案作出了判决。

经过审理查明,周某于2006年3月当选为昭阳区旧圃镇镇长,2007年底,该镇先后启动了两个村的人畜饮水工程,由于需要饮水管材,周某带领副镇长邹某与管材供应商王某先后在餐厅,茶室协商,最后决定由管材供应商王某返还旧圃镇所供应管材总价值10%的价款作为工作经费。

2008年3、4、5月,管材供应商王某分三次,每次拿了5万元共15万元交给了周开秀,被告人周某将15万元放在家中。5月底,周某将副镇长赵某,水管站站长周某叫到办公室,告诉二人,管材供应商王某给了3万元的工作经费,于是赵某、周某每人私分了1万元。之后周开秀补了2万元在余下的13万元里凑成15万元,交给自己的妹妹周某并存入了其妹的账户中。

2008年6月底检察机关接到线索,对周某受贿一案展开调查,管材供应商王某被抓,周某赶紧召集分得赃款的赵某,周某会面,并将存款卡交给二人,安排二人赶紧将钱取出来,支付给后海村农户作为征地款和青苗补偿款。赵某和周某及时将15万取出,加上自己各分得的1万元,在后海村支书的带领下,将168066元征地款和青苗补偿款付给了农户。

昭阳区法院认为,周某身为昭阳区旧圃镇的镇长,代表该镇与供应商进行经济活动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与商人王某商谈工作经费的比例亦视为法人行为,商人王某付给周开秀的15万元,具有该镇公共财务的性质,但周开秀隐瞒不入账,私存并转移到他人的账户上,企图侵吞非法占有15万的工作经费,已经构成了贪污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非法占有该款的行为最终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故昭阳区法院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五年。

(昭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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