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昭阳信息网 更新时间:2008-10-20 17:49 作者:昭鸣 责任编辑:
昭阳区永丰镇小闸村的秦绍翠于近日将自己的胞兄秦绍江告上了法庭。秦绍翠诉讼称,1982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自己已经20岁,当时以父亲为户主,自己名下承包了1.33亩耕地,父亲死后,自己的承包地就由胞兄秦绍江耕种,现要求秦绍江退还耕地。
经昭阳区法院审理后查明,以秦绍江为户主的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证上确实刊载了秦绍翠的承包地,该承包地一直以来就是秦绍江耕种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的规定,昭阳区法院判决由秦绍江划出属于秦绍翠的承包地。
审理该案的法官王世宽告诉笔者,农村中类似秦绍翠诉讼的案件很多,女儿出嫁后就失去了土地,在夫家也承包不到土地,按照当地习惯,土地承包都是“生不增、死不减”,原土地承包户主死亡后,一般都是以兄长的名义继续着承包关系,但并不意味着就解除了女儿的承包经营权。很多妇女没有回来进行耕种,主要是因为土地零星,路途遥远,耕种得不偿失,还有的是外出做工,将土地闲置。
秦绍翠为什么现在才提出诉讼请求呢?按照笔者的分析,与胡锦涛总书记近日在安徽凤阳小岗村考察期间的谈话及《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直接的影响,有专家评论,土地承包能流转相当于进城农民享有了“社保”。那么秦绍翠理所当然要通过诉讼后向胞兄要会属于自己名下的承包经营地。即使自己的土地零星,耕种不方便,但是自己有将土地流转的权利,并进行收益处分。
土地承包可以进行流转,是中国的第三次土地革命,意味着农业可以实现大规模的经营,意味着大量的闲置用地可以通过流转的方式进行处理,意味着更多的农民可以离开自己生生不息的土地实现劳动力向城市的大规模转移。
秦绍翠的案件只是开了个头,在今后一段时期内,人民法院将会遇到受理此类案件的高峰,以及因土地承包流转而引起的纠纷,笔者建议,各地法院针对此类案件应进行及时探讨和研究。
(昭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