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昭阳信息网 更新时间:2008-08-12 16:05 作者:弓力 立新 蒋勇 责任编辑:
近日,由昭阳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盐津县前副县长杨明书涉嫌受贿罪一案,经昭阳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杨明书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罪所得赃款全部依法收缴。
杨明书在案发前是盐津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经查,他于2005年至2008年在盐津县政府担任副县长期间,利用其分管盐津县扶贫办、农业产业办的职务之便,两次非法收受盐津县养牛大户李某、唐某现金6000元,三次收受李某现金11000元,五次收受唐某现金80000元,并为他们谋取了不当利益。
2008年4月2日,杨明书以其爱人收受他人现金为由,携款20000元到盐津县检察院投案。但在开庭前杨明书突然翻供,拒不承认受贿的犯罪事实。为揭露杨明书的犯罪行为,昭阳区检察院公诉科在庭审中充分运用了多媒体示证系统对有关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全面、直观地将指控杨明书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当庭向法庭出示,增强了证据的证明力和采信度。同时,在法庭举证质证和辩论的基础上,综合该案件的实际情况,公诉人在公诉意见中对被告人杨明书在事发之前主动到检察机关交待问题予以了肯定,但是对于在庭审中翻供的事实,建议法院不予认定其行为属于自首。法院最终采纳了公诉人的指控和建议,认为被告人杨明书犯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罪所得赃款全部依法予以收缴。
(弓力立新 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