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昭阳信息网 更新时间:2008-02-18 11:34 作者:弓力 王泉 责任编辑:
A某和B某同是昭阳区某乡某村人,二人都姓李,且年龄均过半百, A某与B某之妻因有苟且之事,后被B某发现后,B某于2007年8月31日晚将A某非法拘禁长达19个小时,其间B还对A进行了捆绑和殴打,最后B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
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B某称,A某当晚潜入自己家,非礼其妻,自己是气愤至极才做出了错事。
当法官问B某为什么不采取其他方式解决时,B某回答,当时自己愤怒之极,就用尼龙绳将A某捆绑起来关在家里,其间确实多次殴打了A某。
A某被B某非法拘禁后,被他人发现并向派出所报了案,很快A某被解救了出来,经法医鉴定,A某头部损伤为重伤,胸部损伤为轻伤。
区法院审理后认定,A某与B某的妻子有性关系,但B某非法拘禁A某,并在拘禁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使A某重伤的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为此区法院判处B某有期徒刑三年半,但对于A某请求的人身损害赔偿,区法院只支持百分之七十,理由是A某有一定的过错行为。
(弓力 王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