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昭阳信息网 更新时间:2008-01-29 11:36 作者:弓力 白水 责任编辑:
温某是昭阳区某乡卫生院职工,于2007年6月被区检察院监视居住并立案侦察,2008年1月8日,区检察院侦察终结,并向区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温某的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6年上半年,该乡卫生院院长(另案处理)安排药商石某先后虚开药单套出该卫生院药款35000元,交由温某发放给在该卫生院住院治疗某煤矿老工人作住院补贴、小工工资,温某却利用职务之便,未将35000元全部发放,剩余10250元据为己有,案发后,温某已退交了9850元。
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温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骗取并侵吞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温某辩解其行为是受卫生院院长的安排而为、且卫生院未与门诊结过帐的理由不充分,并不影响其构成贪污罪,但区法院鉴于温某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交了犯罪所得,有悔罪表现,认为可以从轻处罚。为此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认定温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温旭犯罪所得10250元,依法予以追缴。
(弓力 白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