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昭阳信息网 更新时间:2007-12-28 11:38 作者:王泉 宋大疆 责任编辑:
日前,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对一起非法采矿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李文先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根据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文先于2006年11月至2007年9月13日期间,未经办理合法采矿手续,私自投资十余万元并组织人员,不顾政府行政管理机关四次制止,擅自在昭阳区盘河乡新华村国有矿区内非法开采国有煤矿,造成国有资源破坏,经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191923.2元。
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文先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煤矿,经责令停止开采后,仍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王泉 宋大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