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www.hnlj.com 更新时间:2007-08-14 11:04 作者:法律室 责任编辑:
案例:张某和陈某4年前结婚。婚前,张某的父母为儿子结婚买了一套商品房,还添置了不少大件家电。此外,张某家有一枚祖传的翡翠戒指,惯例是婆婆传给儿媳,张某的母亲将这枚戒指传给了陈某。婚后4年,张某陈某性情不合打算离婚。张某父母不知道当初他们给儿子买的房子和电器属于谁?儿媳妇是否也能分得房产?给儿媳妇的戒指是否还能收回?
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此外,尽管司法解释中的该条规定仅限于购房出资,但对于实践中可能发生的购买其他物品的出资,同样可根据该条规定作出相应的归属认定。
由此可见,张某父母在张某结婚前为张某买的商品房和大件家电,如果房产登记在张某名下,并且没有明确房产及大件家电是赠与张某夫妇双方的,应属于张某的婚前财产,即属其个人财产。则离婚时陈某无权分得。
但是,张某的母亲将祖传戒指在张某婚前给了陈某,应认定为赠与陈某个人,属其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张某的母亲无权要求陈某返还。
(法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