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池州市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07-01-25 16:53 作者:δ֪ 责任编辑:
某单位1997年1―5月份都按统计制度规定及时向统计局报送了劳动工资统计报表,至6月份却逾期未报。统计局遂向该单位发出了《统计报表催报单》,限该单位在2日内补报,该单位仍未在限定期限内进行补报。在此情况下,统计局及时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并进行调查。经调查了解到,该单位拒不报送6月份劳动工资统计报表的原因,是因为该单位接到上级主管部门的口头通知,通知要求该单位自6月份起不再向统计部门报送劳动工资统计报表,而只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
这是一起拒报统计资料的违法案件。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拒报统计资料行为”的解释,拒报统计资料,是指具有上报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拒不执行国家统计制度,不履行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对统计部门进行统计调查的合法要求置之不理的行为。包括以下四种情况:一是明确表示拒绝上报统计资料的;二是被检查单位的领导人及有关责任人员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三是经《统计报表催报单》催报,仍不在限定期限内报送统计资料的;四是拒不参加年报会议,也不领取统计报表的。
在本案中,该单位统计局发出《统计报表催报单》催报,仍没有在限定期限内补报劳动工资统计报表,符合上述第三项的规定。统计局是统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统计局依照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制度规定布置的统计报表,各单位必须按规定填报,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无权更改和废止。该单位以其上级主管部门有规定为由不再向统计局报送报表,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该单位的行为已构成拒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根据《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对拒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应处5000元至15000元罚款。
根据本案情节,统计局决定对该单位处12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