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昭阳信息网 更新时间:2006-01-18 16:58 作者:沈力 责任编辑:
刘某夫妇怎么也没想到,被送到昭通市跆拳道推广中心学习跆拳道5岁的儿子刘玉泓却在昭通温泉宾馆所属的游泳馆里不幸溺水身亡,刘某夫妇悲痛之下,将昭通市跆拳道推广中心及昭通温泉宾馆所属的游泳馆告上了法庭。
2005年7月22日下午2时30分左右,由合伙开办昭通市跆拳道推广中心组织学员前往温泉宾馆所属的游泳馆游泳,在教练的带领下,学员们进入了游泳馆,并在游泳馆的小池内玩水。然而不幸的事终于还是发生了,刘某5岁的儿子刘玉泓不小心在下午3时左右溺水,虽经110及时送往医院进行抢救,但最终未能挽回刘泓弱小的生命而不幸身亡。事情发生后,刘某一家陷入一片悲痛之中,死者年迈的奶奶终因承受不住这一沉痛打击而病倒在医院。
事故发生当天,温泉宾馆付给死者家属30000.00元作为丧葬费,跆拳道推广中心责任人付给了死者家属7000.00元。随后双方继续协商善后事宜,但因意见分歧较大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万般无奈之下,刘某夫妇将跆拳道推广中心及昭通温泉宾馆所属的游泳馆告上了法庭。要求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刘某夫妇177420.00元;丧葬费766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0.00元,共计人民币215080.00元。
经过调查取证,温泉宾馆在为顾客提供游泳服务时,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保障,所经营的游泳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而刘玉泓溺水时,温泉宾馆所配备的救生人员不在岗位有效监视游泳区,未尽最大限度的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刘玉泓未获得及时施救的机会。因此,刘玉泓的死亡与温泉宾馆的服务瑕疵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温泉宾馆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昭通市跆拳道推广中心系三人合伙开办,至今未办理工商营业登记,也未经有关体育主管部门批准,作为跆着拳道教练,组织带领未成年学员游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刘玉泓等未成年学员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由于跆拳道推广中心的被告监护不力,致使刘玉泓不幸溺水死亡,对此后果,跆拳道推广中心的三个被告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2005年12月9日,昭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由被告温泉宾馆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刘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33056.0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30000.00元,还应赔偿103056.00。昭通市跆拳道推广中心冯某等三人负连带责任,赔偿刘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57024.0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7000.00元,还应赔偿50024.00元。
(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