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昭阳信息网 更新时间:2009-05-14 15:31 作者:官先哲 责任编辑:
一张20000元借款欠条,欲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一案。近日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曹先佐因举证不能,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09年2月4日,原告向法院诉称,自己与借款人陈昌丽系朋友关系。2008年7月14日,陈某向其借款2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约定2008年12月前偿还全部欠款,时至今日,被告仍未还款,于是起诉到法院。
陈昌丽认为,原告曹先佐虚构借款20000元事实,捏造证据:一方面欠条内容记载“2008年7月14号陈昌丽欠曹先佐(杨心)¥20000.00万元人民币”,即欠原告2亿元人民币写法不实;另一方面“欠款人”处签字为“陈昌丽”不是自己亲笔书写,系原告模仿自己签名,并向法院申请签字笔迹的司法鉴定。
2009年3月23日,云南省鼎丰司法鉴定中心对欠条上签有“陈昌丽”的签字做出鉴定结论为:“送检《欠条》欠款人处“陈昌丽”的签名不是陈昌丽书写。”
昭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主张被告欠其债款,所举证据《欠条》,经鉴定欠款人处“陈昌丽”的签名不是其本人亲笔书写。曹先佐提供的证据与鉴定结论相矛盾,且曹先佐又不能举出其他合法有效证据与之印证,故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官先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