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昭阳信息网 更新时间:2009-04-03 16:23 作者:官先哲 责任编辑:
近日,云南昭阳区法院审结一起入室盗窃案,被告人马志秘密窃取他人现金1821元,构成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08年12月30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马志趁同村的沈天才外出之机,萌发了入室盗窃的念头,见沈家房门紧锁,于是采取了攀上沈家瓦房并揭掉房上屋瓦的方法,翻入屋内将沈天才放置在室内床垫下的现金1821元盗走。事发后,失主沈天才报警马志被捉。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马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较大数额财物的行为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盗窃罪,其指控的犯罪成立,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鉴于被告马志自愿认罪,积极退赃,系初犯、偶犯,法院于是作出上述判决,被告马志表示服判。
(官先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