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阳新闻

关注民生共建和谐

来源:昭阳信息网  更新时间:2007-04-18 10:00  作者:宋代富  责任编辑:

 

《残疾人就业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无疑将推动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也表明了我国政府更加关注民生、更加注重社会和谐、协调发展的鲜明态度。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残疾人保障法颁布施行以来,我国残疾人就业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我市也同全国一样,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12.6万人。其中:城镇就业6208人,农村就业11.98万人。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430.9万元。但同我省发达地区相比,我们的差距还很大。

为保护和促进残疾人就业,国务院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计划纲要》将制定《残疾人就业条例》列为一项重要的内容,并从2003年开始调研起草,经过3年多的努力,于今年两会前夕正式公布,并从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呈现了我国与国际接轨的特征。中国在探索发展的道路中,在社会问题的很多方面,都有自己独特的定义和特殊的解释,但是,我们对“文明社会”的理解,我们追求的发展目标,与世界上的主流观念并无区别。从国外看:世界上的先进国家,残疾人事业经历了近百年时间,才从以提供福利为主转变为创造同等机会、帮助残疾人回归主流。让残疾人融入社会,过上有尊严、自食其力的生活,这是世界各国残疾人事业的重要内容。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以及对雇用残疾人的企业实行优惠和补贴,这是国际上最常见的办法。日本、西班牙、荷兰等国都有这类规定。这类规定在现代化已经完成的国家顺理成章,但是在转型国家,我们却可以看到,这类规定中包含着两个进步的前提概念:企业负有社会责任;政府和企业是各自独立的责任主体。《残疾人就业条例》因为隐含了以上这些观念,所以带有一种现代文明的清新之气。

《条例》对保障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措施作出明确规定并体现了两个特点:一是就业保护,主要是通过按比例就业政策,为残疾人提供岗位预留和保护的措施,扩大残疾人就业机会。二是就业促进,主要是通过税收优惠、资金扶持、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支持性措施,帮助残疾人实现就业。《条例》反映出来的就业保护和就业促进,正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趋于成熟的标志之一。

就业为民生之本,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条例》的公布,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高度重视,从一个角度说明了社会的进步,使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有了质的飞跃。我们必须认真贯彻落实《条例》,更加扎实工作,多方挖潜就业岗位,主动为残疾人就业牵线搭桥,帮助更多有劳动能力及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实现就业,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我国社会现已由温饱向小康水平过渡,实现残疾人基本生活总体初步达到或接近小康水平,是各级政府和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因为,没有残疾人及其家庭的小康,也就不会有全社会的小康。贯彻执行《残疾人就业条例》不只是部分人群、局部地域、单一行业、个别组织的事情,而且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我们要以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的实施为契机,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进一步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提高残疾人的就业率,进一步积极扶持农村残疾人就业。

我们欣喜地看到,市政府已经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到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切实加强了对残疾人事业和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从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很多的支持。市政府还要求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在制定规划、出台政策、部署工作时,要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考虑维护残疾人的利益,积极解决残疾人就业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着重从政策和机制上解决问题,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残疾人工作是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促进残疾人劳动就业,是解决残疾人问题的首要任务。我们坚信,有市、县(区)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有残联的积极工作、有各部门的密切配合,有全市上下的共同关心、积极参与,我市的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一定能够取得新成果,开创新局面!

因为只有关注民生,才能共建和谐社会!只有帮助残疾人早日走上小康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步伐也才会迈得更加坚实!

    (宋代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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