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昭阳信息网 更新时间:2006-04-18 09:37 作者:吴立新 责任编辑: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应如何共同发挥作用,对和谐社会的顺利创建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充分发挥刑法这一国家稳定器的优势,创造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政治秩序和民主法制秩序。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发挥刑法这一国家稳定器的优势,全面发挥维护国家安全、严厉惩治犯罪、化解矛盾纠纷、预防违法犯罪、保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服务四化建设、服务改革发展的职能,注重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突出打击重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以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努力促进社会和谐。
(一)依法惩治职务犯罪,保障严格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促进依法治国战略方针顺利推进。
众所皆知,司法不公是最大的不公,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它与不依法行政一样都是促进民主法治、构建和谐社会的最大障碍。因此,人民检察院必须依法惩治贪污、贿赂、挪用款物、私分国有资产、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非法拘禁、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经济、司法、行政领域的经济和渎职侵权职务犯罪行为,通过认真履行查办、预防职务犯罪职责,推动教育、监督和制度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建立;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依法提起公诉的职务犯罪案件,严格依法进行审判,对职务犯罪份子绳之以法,以刑罚的威严切实震慑有犯罪企图的人不敢犯罪。只有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共同发挥惩治职务犯罪的职能,才能有效维护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才能创造依法行政和高效运行的廉洁政府、才能创造严格公正执法的司法机关。
(二)惩罚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这应始终都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经济大发展、社会大开放、人员大流动、利益格局大调整、社会分层加剧。随着经济建设的高涨,特别是因企业改制、产权纠纷、征地拆迁、施工移民、劳资纠纷、就业安置等因素,导致发展不平衡性和社会利益分配不均衡性进一步加剧,致使人民内部矛盾日益凸显;又由于境外敌对分子,对我进行“和平演变”,及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和非法宗教势力对我进行颠覆、分裂的狼子野心不死。这些因素导致我国目前处于对敌斗争复杂期和刑事犯罪高发期。因此,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必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惩治刑事犯罪,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重点打击杀人、强奸、爆炸、绑架勒索、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依法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等有组织犯罪和盗窃、抢劫、抢夺等多发性侵犯财产权的犯罪,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依法严厉打击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挖矿产资源等破坏自然资源、破坏自然环境的违法犯罪,大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人民检察院对上述犯罪应依法快捕快诉,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上述案件应依法快审快结,对犯罪分子依法判处刑罚,才能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政治秩序。
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充满活力、公平诚信的经济秩序。从本质上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否得到稳定有序地运行,取决于我国民商事法律制度能否得到统一正确的贯彻执行。在我国司法制度中,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承担了维护民商事法律关系正确实践的重要职能。人民检察院应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积极推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充分发挥立案监督、批准逮捕、审查起诉职能,依法严惩偷税抗税、欺骗讹诈、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走私贩卖等各种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经济犯罪活动。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依法查办放纵或徇私舞弊不移交涉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的职务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应积极依法监督纠正枉法裁判,以此促进和保障人民法院正确履行民事审判职能;对人民法院而言,必须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对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上述犯罪案件严格进行依法审理,同时强化执行判决的工作力度,对判决特别是民事方面的判决应坚决执行。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共同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有力制裁违约失信行为,切实维护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为构建诚信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通过正确运用上述司法职能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国家实现宏观经济调控和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依法处理矛盾纠纷,创造友爱互助、和平相处的人文环境。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依法办案活动,实质上就是依法运用司法职能,正确处理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纷争以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人民检察院应充分运用检察职能,依法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安定团结。严格执行“首办责任制”,进一步加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倾听群众呼声,有针对性地认真开展涉法上访处理工作,重视群众来访,坚持“人民利益无小事”的原则,切实解决损害公正执法、侵害群众利益等突出问题。坚决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通过积极参加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努力把涉法上访问题解决在基层,避免矛盾激化,切实通过上述措施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大力促进社会和谐;人民法院应充分应用审判职能,在审理案件时,必须坚决依法处理矛盾纠纷,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有效运用司法手段调节各方利益关系,努力消解社会矛盾,依法保护国家、法人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通过认真审理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相邻关系等传统民事案件,并同时注重诉讼调解,运用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使当事人握手言和,努力促进社会和谐。
四、坚决贯彻执行“执法公正、一心为民”政法工作指导方针,严格公正执法断案。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全面贯彻落实“执法公正、一心为民”的政法工作指导方针,严格贯彻“罪刑法定”、“罪刑相应”、“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保障人权”等法制原则,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以严格规范的执法行为切实保障司法公正。在执法断案中必须坚持做到:只有始终坚持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文明办案,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坚决以依法定程序、合法手段收集的合法证据确认的案件事实进行执法断案,才能有效杜绝冤假错案;在办理案件时必须严格坚持做到当重则重、该轻则轻,真正做到有罪判刑、无罪放人、有错必纠、有错快纠。既保证准确打击犯罪,又要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坚决摒弃重打击轻保护这一过时的错误执法思想,坚决树立贯彻实践打击与保护并重这一正确执法思想的自觉性,对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注重文明办案,注重无罪证据与有罪证据同等重要,才能真正做到不枉不纵;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犯罪,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感化、教育、挽救”的方针,充分体现人文关怀,严格执行起诉和不起诉条件,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对一切违法犯罪活动,都必须始终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决做到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可判可不判的坚决不判、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能够从轻处罚的就坚决从轻处罚,尽量减少社会矛盾的对立面和不稳定因素,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综上所述,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承担着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统一正确实施,依法严厉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服务党和国家大局,维护国家社会政治秩序稳定的重任,其各自承担的司法职能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共同配合充分发挥其司法职能,是维护国家社会政治秩序良性运行的利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有效的途径之一。
(吴立新)